“證”字用于人名寓指明理、誠信、可靠之義。
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證:康熙字典中的筆畫數為19,頁碼為1188第18古文。在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和《韻會》中,與“諸應切”和“蒸去聲”有關。在《說文解字》中,“證”表示告訴的意思。在《玉篇》中,“證”表示驗證的意思。在《增韻》中,“證”還有質的意思。 在《論語》中有一個例子:“其父攘羊而子證之”,意思是孩子揭發父親偷羊的行為。在《史記·齊悼惠王世家》中,有“令其辭證皆引王”的記載,表示讓言辭和證據都指向國王。在《后漢書·張衡傳》中,有“采前世成事,以爲證驗”的描述,意味著通過收集歷史事件作為證據進行驗證。在《宋書·沈約自序》中,“探摘是非,各標證據”表示探究是非并標注證據。 “證”與“徵”相通,如在《禮·中庸》中的“雖善無徵,無徵不信”,意思是善行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,就不會被信任。這里的“徵”可以解釋為“證”。唐武后時期,“證”這個字被創造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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