誡字用于人名寓指警醒自律、慎言慎行、謹言慎行之義。
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誡:康熙字典中的筆畫數為14,位于頁碼1188第18。【唐韻】發音為古拜切。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發音為居拜切,與“戒”音相同。【說文】意為命令或告誡。【玉篇】意為命令、告知。【廣韻】為警告之言。【增韻】警告和命令的言辭稱為誡。【易·比卦】邑人不誡:邑人沒有受到警告。【系辭】小懲大誡:通過小的懲罰來達到告誡的目的。【左傳·桓十一年】鄖人軍其郊,必不誡:鄖人在郊外駐軍,但并未受到警告。【史記·周本紀】乃命伯臩申誡太仆:命令伯臩向太仆傳達警告。【荀子·強國篇】發誡布令而敵退,是主威也:發布警告和命令使敵人退卻,這是主上的威嚴。【文中子·問易篇】君子思過而預防之,所以有誡也:君子思考過錯并預防,因此有誡。【正韻】與“戒”字相同。還有劍的名字。【刀劍錄】秦昭王鑄一劍,長三尺,銘文為誡。還有葉居吏切,音記。【劉向·列女頌】雖說是女性,實際上也是男性的警告。男女閱讀此文,事情非常完備。還有【類篇】或作。【字匯補】誤作,不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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