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字用于人名寓指直言不諱、明辨是非、表達自我之義。
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訴:康熙字典中的筆畫數為12,位于第1188頁第18行。唐韻、集韻、韻會、正韻的發音為“蘇故切”,與“素”音相似。說文解字中解釋為“吿也”,即告訴、陳述。玉篇中解釋為“論也,告訴冤枉也”,即討論、訴說冤屈。廣韻中解釋為“毀也”,即詆毀。左傳·成十六年中有“郤犫訴公于晉侯”的記載,這里的“訴”意為“譖”,即誣陷。史記·龜策傳中提到“王有德義,故來告訴”,意為因為國王有德行,所以前來訴說。論語中也有“膚受之愬”的說法,這里的“愬”意為“訴說自己的冤屈”。 前漢·五行志中引用了“訴”字,韻會小補中提到“通作遡”,戰國策中有“衛君跣行,告遡于魏”的記載,這里的“遡”與“愬”同義。集韻中還有“昌石切”,音“尺”,也意為詆毀。說文解字中提到本作“訴”,字彙補中誤作“辨”,實際上辨字左邊是言字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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